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对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位申请等相关问题的批复》(辽学位办[2007]5号)及《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对原《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一、学士学位授予类型:
加注网络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2.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生主干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4.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80分)以上(含80分)。
5.通过学校组织命题、考试的政治理论课和一门专业基础课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6.通过下列英语考试的一种: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以上。
2)全国公共英语三级考试或以上。
3)各省学位办公室组织的成人本科生英语学士学位考试。
注:通过上述各种英语考试之日起至申请学士学位之日不得超过五年。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因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受过处分者;因违法乱纪、考试作弊等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3. 已经毕业的学生。
四、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报学位申请书。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提出申请授予学位的学生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5.将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省学位办备案。
五、本修订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六、本实施办法由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