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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04-14 09:49:44 来源:北外网院  发布人:admin 点击次数:2154 次

为了规范我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北京外国语大学关于向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院学习期满,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成绩合格,经审核已取得毕业资格。

3、相关课程成绩达到如下要求:

1)英语专业学生,六门学位课程的平均总评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在学制期限内完成学士论文课程学习且最终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注:六门学位课程为高级英语文学文化模块和高级英语专业模块的部分课程,即高级英语写作、跨文化交际、变化中的英语、文学阅读与欣赏、专业方向课程1、专业方向课程2。)

2)经管专业学生,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总评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在学制期限内完成毕业论文且最终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在学制期限内通过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学籍处分者;

2、在校期间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3、无资格撰写论文者。

三、在学制期限内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以后不予授予。

四、学士学位审核程序:

1、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的一、二,对毕业生的政治面貌、课程成绩、论文成绩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会上报给北京外国语大学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2、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名单依法审核,对于审核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六、本规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于20129月经学院学位委员会通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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